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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关认定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对本案有效,不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再有涉及该驰名商标的案件发生时,先前的认定只能作为曾经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供认定机关做出新认定时加以参考。但驰名商标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在后注册商标。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有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未注册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对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志,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依法予以撤销。
(三)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该商标可以得到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的名称登记。驰名商标权利人如提出特定商标曾被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将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撤销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企业名称登记。
(四)驰名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时,该商标可以得到特别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对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
(五)驰名商标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可以享受特殊便利。驰名商标不仅是各级地方工商部门的保护重点,从而为权利人节约商标保护成本,而且在商标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且要求保护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提不出否定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该记录对案件做出裁定或处理,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使驰名商标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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