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川路”注册商标 东窗事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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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商标刑事诉讼

昨日,记者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假冒塑胶管道注册商标案,被告人邹飞龙(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15万元;叶祥贵(化名)、邹德发(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6万元。据了解,因假冒注册商标而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在成都并不多见。
  假冒注册商标 “歪货”变名牌
  从2012年3月开始,被告人邹飞龙即开始租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某工厂的仓库为制假工厂,先后雇佣被告人叶祥贵、邹德发等人,在未经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多联塑胶实业公司、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制假工厂将成都某公司生产的塑胶管道半成品,以喷码、套包装袋的方式变成“川路”、“多联”、“康泰”等注册商标的塑胶管道后进行销售。
  2012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制假窝点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叶祥贵、邹德发等人,缴获喷码机1台、印有 “康泰”、“川路”、“多联”的包装膜共13卷、印有“康泰” 、“川路”、“多联”注册商标的各种规格的塑胶管道共6,669根,其价值共计215,541元。经鉴定,查获的塑胶管道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塑胶管道。
  同日,在被告人叶祥贵的带领下,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邹飞龙抓获。
  东窗事发 “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飞龙、叶祥贵、邹德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和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三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邹飞龙在雇佣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祥贵、邹德发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结合案件的其他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泉驿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邹飞龙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叶祥贵、邹德发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6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劣质塑胶管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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