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深圳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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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商标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或"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协定"和"议定书"的不同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或是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如果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可以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被原属国商标局受理但未经初步审定的注册申请。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法语"或"英语"。
3、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需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4、审查期限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5、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
    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注销,商标所有人可以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 来源于深圳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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