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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驰名商标
2013-08-22 08:58:33 来源:金陵晚报(南京)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在8月26日至30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第三次接受审议。根据惯例,该修正案有望在本次会议正式通过。
知情人士透露,三审稿进一步降低了“驰名商标”的定义标准,有助于矫正已被异化的驰名商标认定。
6月26日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相应保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不再是一种企业主动申请、批量认定的荣誉称号,得以重新回归对抗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原意。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全国人大法工委综合考虑各方意见,驰名商标认定中又删去了“较长时间”和“持续使用”这两个限定条件。这一修改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达到“相关公众知晓(熟知)”标准的商标,并不一定都达到这两个条件。
此外,这也是对实践中过分提高“驰名商标”保护标准,把权利救济制度异化为品牌战略的一种矫正。
在具体实施制度上,三审稿保留了二审稿的大部分内容,如规定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争议处理和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分别由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法院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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