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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商标撤销
一、驳回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但涉及应适用《商标法》中“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二、异议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三、撤销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因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因注册商标不当使用或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而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 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但是,依据《商标法》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而申请 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且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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