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宇集团“大富翁”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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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风靡了数十年的经典桌游到PC版、网络版、手机版游戏,“大富翁”这款游戏经久不衰,也由此引发了台湾大宇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公司之间关于“盛大富翁”商标使用权的激烈争执。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历时数年的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盛大公司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大宇公司“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宇公司注册在台湾。2005年3月大宇公司亦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获得了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大宇公司的商标是三个繁体的“大富翁”文字,在大宇公司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大富翁”文字已经被使用,但除此之外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

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权盛大网络公司运营该款游戏。2005年7月18日、2005年8月12日,大宇公司授权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分别对盛大公司的http//rich.poptang.com、http//rich.sdo.com/web1.0/index.asp两个网站出现“盛大富翁”图形、文字标识商标及盛大公司对《盛大富翁》游戏进行推介、在线指导时使用《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2006年3月16日,大宇公司又委托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詹孟龙事务所对盛大公司的www.sdo.com网站中出现“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使用情况进行网页目击公证。随后,大宇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他损失人民币44,825.3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大宇公司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

  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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