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断“奥普”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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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莉准备买个吊顶,新房要装修。店老板拿出两个“奥普”,都是一套装天花板上的板材,可以照明、可以取暖、可以通风。徐莉问老板有什么区别,老板指着包装上的小字:“一个是aupu,一个是aopu。”难道一个正品一个山寨?老板说他也弄不清楚。

两家奥普自己也弄不清楚。AUPU的是杭州奥普(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AOPU的是浙江奥普(属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工厂在嘉兴)。为了相似的商标,两家公司争了两年,互称对方商标侵权,一直闹上法院,被称作“中国商标品类归属第一案”。

前段时间,杭州奥普说对方是“傍名牌”,21日,浙江奥普说:“咱俩都是李逵,别说对方是李鬼了。”

根据国家商标局的文件显示,浙江奥普是在2001年以第6类“吊顶(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类别申请注册的商标“奥普”,杭州“奥普aupu”商标注册的是第11类“取暖器”等类别。

两家公司争议的重点在于,能不能拿奥普的牌子卖吊顶。

“说实话,吊顶到底算是建筑材料还是取暖器很难说。”赵志庆律师是浙江奥普的法律顾问,他手上对浙江奥普有利的凭据,是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的《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称“集成吊顶强调的是该产品具有集成符合其规格和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模块的集成功能,其本身仍然是一款房屋顶部装修材料。”

但是赵志庆承认:“这个解释不是国家标准,在法律上只能作为参考。”

有两个事件耐人回味:今年3月,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杭州奥普的经销商卖的产品超出商标法范围,责令改正。今年6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查处涉嫌侵权奥普集成吊顶产品的通知“要查处浙江奥普。

“集成吊顶是商标法产品商品归类中的灰色地带。”法律专家罗英云说:“正好在第6类和第11类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类,要看个人的理解。”

我国《商标法》的商品分类标准,主要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尼斯公约》。“《尼斯公约》从1961年开始生效,随着新观点和新产品的变化不断修改,现在已经有了第9个版本。”

 据介绍,商品分类标准大概五年做一次修改:“但是这个速度跟不上新产品的发展速度,有点滞后。”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每年全国商标争议案件有2000件,其中40%来自浙江,因为商品分类引起的争议占了很大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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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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