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法官“一案三判” 已就迟延及错误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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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申达

  中新网12月6日电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现任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的高院法官彭键基早前在处理案件时“一案三判”,口头裁决时判上诉得直,书面判词却改为“驳回上诉”,后来又修正错误颁下“得直”判词。终审庭首席法官李国能5日狠批彭于口头裁决后7个半月才颁下书面判案理由并不合理,在判词上犯错更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彭键基亦就迟延及错误致歉,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极力保证绝不会再有这样的迟延及这类的错误发生。司法机构又表明,因考虑到彭键基的保证,不会就此事采取其它行动。

律政司认为彭键基做法对控方造成不公,早前向终审庭就“一案三判”提出上诉,要求澄清三次判决的有效性,终审庭首席法官李国能昨颁下书面判词,强调各级法官聆讯终结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裁决,即使法官于聆讯后立即作出口头裁决,亦须于合理时间宣布裁决理由,惟彭键基于去年9月28日进行仅个半小时聆讯后立即裁定上诉得直,却于7个半月后才颁下书面判词,延误并不合理。

终审庭又指,彭键基改判“撤回上诉”,必然是忘了上诉得直的口头裁决,亦没有翻查记录,而判词延误亦是导致有关错误的原因之一,如此错误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虽然之前从未发生相关错误,但法庭有责任声明绝不容许错误在各级法庭再度发生。

然而,根据《裁判法院条例》,在法庭书记以备忘录形式将裁决结果通知裁判法院,再由裁判法院的文员记录在法院登记册后,才算是“最终判决”。

彭键基去年9月的口头裁决以及“第一份判词”,均没有送递裁判法院,并不具法律效力,直至法庭书记于5月15日将“第二份判词”的结果交送裁判法院,法院书记于同月19日记录在登记册之前,法官也有权对判决作出更改,而“第二份判词”已替代“第一份判词”,故没有对控方造成不公,意味着法官口述判案并非“案件终结”。

现任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的高院法官彭键基得悉判决后,亦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高等法官首席法院马道立会面,表明接受终审庭就其于口头裁决后7个半月才颁发判词,以及于颁下“第一份判案书”时忽略早前“口述决定”的错误而所作的批评,并就有关迟延及错误致歉。彭键基亦已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极力保证,绝不会再有这样的迟延及这类的错误发生。

案中上诉人田氏印唛胶贴商标厂有限公司,因违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被判罚款2.5万元,公司于去年9月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彭键基即日口头宣判其上诉得直并得堂费,押后至今年5月15日才颁下判书面判词,宣布裁决理由,却判其败诉。上诉人代表律师立即通知法庭书记,彭键基随即于同日下午再颁下第二份判词,改判上诉人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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