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建达商标代理人故事:谨防商标注册时商品容易误认的商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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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建达商标代理人故事:谨防商标注册时商品容易误认的商标文字!
发布日期:2012/11/7 浏览次数: 834次

 发布日期:2012-11-7  融建达公司业务部

 客户在注册商标时,为了让消费者更加明晰自己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原料等,往往喜欢将这些特征加入商标标识之中,如注册商标“月亮护手霜”、“青青围巾”。此时只要对这些“非显著性特征” ——“护手霜”、“围巾”放弃专用权即可,其并不影响商标显著部分——“月亮”、“青青”的审查。

  但有时这些“文字”却可能使你遭遇整个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客户和某些代理人认为自己已经声明对这些“非显著性特征”放弃了专用权,为什么还会被驳回呢?这也是商标取名中的误区之一。

 其实,只要仔细观察这些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总会发现类似这样的语言:“以此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xx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误购,造成不良影响。”这是为什么呢?

  《商标审查规则》中有这样一个例子,如注册“鲜橙C恋”在果汁饮料上(“鲜橙”即为“非显著性特征”文字),此时消费者就会误认为你的果汁饮料都是鲜橙味的而你选择的商品“果汁饮料”很可能还有苹果味、橘子味、香蕉味等等,即使你对“鲜橙”放弃专用权,仍然会被驳回。再举例,比如注册商标“XX砭石”在第14类“手镯、饰物”等,因为“砭石”对人体有医疗作用,以此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因为你的商品可能还有其他原料制成的。

 总而言之,商标取名中的“非显著性特征”不能太具体,否则超出了你选定商品的范围,就易出现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相关特征的误认。除非你的“ 非显著性特征 ”与你选择的商品完全一致,如取名“泡泡上衣”,选定的商品即为“上衣”。

   附 : 《商标审查规则》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 指定使用商品:饲料

2 .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剂

3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项链、戒指 指定使用商品:新鲜蔬菜

4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但可能你的还有其他石头做的

5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6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7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8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9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

10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

 供稿:融建达公司业务部  商标代理人:荆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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